局机关各科室:
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,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,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,现将《宁海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
宁海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,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,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、《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》和《宁海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,是指宁海县审计局以适当方式,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、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反映内容的公告。
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范围:
(一)县乡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;
(二)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;
(三)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;
(四)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。
(五)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。
审计结果公告时,被审计单位已整改的,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,涉及不宜公布内容(如国家、商业秘密等)的,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。
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方式:
(一)通过政府门户网站、审计局网站发布;
(二)通过人大,政府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通报;
(三)通过公告、公报等公文形式发布;
(四)通过报纸、刊物等出版物发表;
(五)通过电台、电视台公布;
(六)其他适当的形式。
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,由宁海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。
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公布方式的选择,一般根据审计项目内容、范围、影响程度来选取公告的确定,普通财务收支项目、专项资金(基金)审计项目、投资审计项目以及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选择宁海审计(机关)网站作为发布载体;公告范围需要作适当控制的审计项目,可以选择书面公告作为发布载体;与公众生活关联度较高、影响较大的审计项目,可以选择《今日宁海》和宁海广播电视台发布。
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:
(一)县乡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,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;
(二)向县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,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县人民政府说明,县人民政府无不同意见的,才能公告;
(三)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,在商请县委组织部同意后,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;
(四)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,由宁海县审计局审批决定。
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符合法律法规、上级审计机关、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要求;
(二)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;
(三)积极稳妥、逐步推进;
(四)严谨细致、注重效果;
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评价客观公正;
(二)在审计报告、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;
(三)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,并遵守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。
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。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前,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。
第十一条 公告具体格式按照《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审计公告文本格式的通知》(浙审办办[2005]33号)的规定执行。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抄送:市审计局、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、县政协办公室;县直各有关部门,各镇(乡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;县各新闻单位。
局内分送:局领导(5)、留存(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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